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Post by account_disabled on Jan 3, 2024 3:50:22 GMT -5
利。犯某种罪过,导致刑罚消灭。 行政处方计数模型 本文重点讨论影响民警活动的行政纪律,尽管惩罚框架并不总是专门针对他们。 公共行政部门对警察行使惩罚性意图时会受到致命的期限的限制,因为纪律权力的目标是促进公共服务的规范性,并及时纠正违法者的行为。 斯帕卡人们认为,违法行为与制裁之间的这种间隔是合理的,因为行政处罚过晚 [1]会造成无效和失信的处罚,此外还对法律违法行为时效性的宪法保障提出质疑。 为了很好地衡量诉讼时效,确定该期限的开始时刻至关重要。为此,我们选择根据三个强有力的术语来划分这个问题:a)行政认知模型;b)完善的里程碑模型;c)混合模型 [2]。 从完善规定里程碑模型来看, 存在制裁性行政文凭,其中规定期限的计算考虑了行政违法行为的完善时刻。例如,已撤销的戈亚斯州第 10,460/1988 号法律,其中时效期限。 从违法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(第 322 条第 1 款)。 此外,经第 922/2002 号补充法修订的《圣保罗民警组织法》(LC 207/79)第 80 条第 1 款提到:“时效开始生效:I – 从当天起发生犯规的犯规; II – 从持续犯规或永久犯规停止之日起。 第 3,044/1980 号法令第 28 条第 3 款对里约热内卢民警雇员规定:“时效期限从纪律处分事件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,并因开始调查而中断,简易调查或行政调查”。“虽然它是一个好的规则,但它不一定是主导规则。规范性行政认知模式甚至比这个有一定的普遍性。” 该模型以违法行 手机号码数据 V为完成时刻为中心,在抽象上遵循了刑事时效的相同趋势,从而在所有形式的时效之间产生了更适当的逻辑契合。 一些文凭采用行政认知的模式是令人费解的,特别是当此类规范规定犯罪时效与相关行政违法行为的时限相同时。例如,第 8,112/90 号法律第 142 条第 2。 款规定,“刑法规定的时效期限适用于被列为犯罪的违纪行为”。 因此,如果该规则规定抽象的刑事时效从犯罪完成时开始计算(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二款、第三款),那么背离这一指导原则并没有多大意义。从另一个里程碑开始计算行政处方,例如违规行为被知晓的日期。 最后,第 14,230/2021 号法律最近通过了规定性完成时刻的里程碑,该法律对行政失当行为的时效进行了重大修改(第 8,429/92 号法律)。根据新立法,此类违法行为的诉讼时效为八年,从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,如果是永久性违法行为,则从中止中止之日起计算(第23条) 。 规定性行政认知模型与刑法的交织 规定性行政认知模型在术语开始时考虑了对违法行为的了解,即使其完成发生在更早的时间。 该模式目前已被戈亚斯州(第 20,756/2020 号法律)和圣卡塔琳娜州民警采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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